职称评审 | 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我省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对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在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后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博士后须留在我省各类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招收函)。
第三条 职称范围。博士后可不受所学专业、年限和资历等限制,申请认定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职称系列(专业)应按照博士后在站期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专业确定,原则上应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第四条 时间范围。申请认定高级职称的博士后应是《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4号)实施(2018年8月27日)之后出站的。申请认定时间范围一般为经批准出站之日起2年内。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博士后申请认定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设站单位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谨治学,积极创新,学风端正,科研和学术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较好的履行岗位或约定的工作职责。
(四)任职考核合格等次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业务考核为优秀等次。
(五)参加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在站期间和出站工作期间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六条 业绩能力条件。博士后申请认定高级职称,须符合下列业绩能力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认定副高级职称:
1.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项目B类、C类资助或省辖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A类(第一档)资助,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2.在站期间,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研人员(排名前5)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子课题、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申请认定前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以项目合同书、成果证书或项目验收材料为准,下同)。
3.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
(二)申请认定正高级职称从严掌握,评价采取专家评审和面试相结合方式进行。博士后出站前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或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二,可直接申请认定正高级职称:
1.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资助、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加快推进安徽省‘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建设”引进项目或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项目A类资助,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2.在站期间,作为主研人员(排名前3)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子课题、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2项,认定前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1项。
3.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科技奖三等奖(排名前5)、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1项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排名前3)2项。
第七条 不予认定情形。博士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高级职称:
(一)违反《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予以退站的;
(二)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三)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博士后,应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出站考核、合作导师推荐信、业绩和能力等申请材料及其有关佐证材料。主要包括:
(一)《博士后高级职称认定审批表》(附件1)一式2份,表内贴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申请人员在递交申请材料时,还需另外提供同底2寸彩色照片1张。
(二)《博士后申请认定XX专业XX级职称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2)一式20份。包括主要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业务工作实绩、主要论文著作、业务获奖情况等。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复印件1份。
(四)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2000字以内)。
(五)合作导师推荐信1份。主要包括: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品德、业绩、能力表现概述,以及高级职称认定推荐建议等。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需工作站和流动站合作导师分别提供。
(六)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结题材料、获奖证书、专利发明、论文论著和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其中,论文论著应包括刊物或著作的封面、目录、双刊号或标准书号的印刷页、正文。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八)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人申请认定高级职称诚信承诺书》(附件3)1份、《单位公示证明》(附件4)1份、《审核记录表》(附件5)1份。
(九)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工作协议或招收函)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十)申请材料清单一式2份,其中1份贴在申请资料袋正面、1份放在袋内。
第九条 单位推荐。由出站后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推荐。推荐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有关证件进行认真审查并签字盖章(含复印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考核推荐意见。
第十条 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在用人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逐级对用人单位所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博士后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委员会,一般每年组织两次全省博士后高级职称评审认定工作,其中正高级职称认定采取面试和专家评审结合方式。认定结果在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发文并发放职称证书。
评审结束后,申请人评审材料清理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认定通过人员的《博士后高级职称认定审批表》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未通过人员的材料凡涉及有组织审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意见(含《博士后高级职称认定审批表》)不予退还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每名博士后只享受一次认定政策。通过认定高级职称的博士后,其认定职称与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国家和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自主职称评审权限的设站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执行,不得擅自开展博士后高级职称认定工作。我省博士后到中央驻皖企业单位工作,确需认定高级职称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撤销其已取得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五条 申请职称认定所需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职称评审费和论文鉴定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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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统筹策划:王卫峰
· 校对审核:陈晓东
· 技术支持:观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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